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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防法 (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 修正)
附件:
第 21 條
國防兵力應以確保國家安全之需要而定,並依兵役法令獲得之。
為維持後備力量,平時得依法召集後備軍人,施以教育訓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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