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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 (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 修正)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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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一、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,對於當事人、證人及檢舉人之姓名
        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,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
        考量者外,應予保密。若有洩密時,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
        罰,並即終止其參與或解除其聘(派)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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