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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 修正)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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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一、各補助機關應依審定後之睦鄰經費細部執行計畫需求與發包金額
        及執行進度核實撥發睦鄰經費,並副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地方
        公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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