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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 (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 修正)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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廿一、國軍實彈射擊時,射擊指揮官應派專人負責紀錄未爆彈數量並繪圖
      標定彈著位置,於射擊完畢後,由具合格彈藥專長之人員會同工兵
      人員組成之清除隊,適時清除之。必要時,得申請當地未爆彈處理
      小組專案處理。
      前項未爆彈如未能於射擊完畢及時處理者,射擊單位除應派員就地
      警戒,並以色旗標示彈著位置外,必要時應就近通報警察機關於陸
      地警戒區協助管制勸導,在未爆彈未清除前,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
      該地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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