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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 修正)
附件: 附表八:國防部(○軍司令部)補助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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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二、各項工作計畫,地方公所應於預算執行年度內執行完畢。受補助
        之各項經費,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。於該項計畫結束
        後或預算執行年度終了前,應填送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(如附表
        八)及檢附相關憑證影本,陳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核轉各補
        助機關備查。
        睦鄰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,地方公所得依睦鄰審議會審定之專
        案改善備用計畫執行運用之;如再有賸餘,應於預算執行年度結
        束前一個月內,繳回補助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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