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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
(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)
附件: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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廿二、國軍實彈射擊時,當地憲警單位應接受射擊單位請託,協助警戒人 員嚴禁民眾潛入靶場或演習場內,檢拾彈頭、破片或未爆彈,違者 送警察機關依法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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