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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陸海空軍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)
附件:
第 22 條
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
。戰時犯之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為敵人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
有期徒刑。戰時犯之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,罰之。
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
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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