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,不支援script語法,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
法規名稱: 國防法 (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 修正)
附件:
第 23 條
行政院為因應國防安全需要,得核准構建緊急性或機密性國防工程或設施
,各級政府機關應配合辦理。
前項國防設施如影響人民生活者,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,要求行政院飭令
國防部改善或改變;如因而致人民權益損失者,應依法補償之。
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