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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
(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)
附件: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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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三、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,性騷擾申訴會認有 必要時,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,停止該事件之處理,並副知各 司令部(指揮部)、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及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 室列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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