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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(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 修正)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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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三、補助機關實地訪查發現有未符合本要點規定者,應函請地方公所
        或漁會改正並於改正後陳送備查,於其改正備查前,得立即停止
        該項目預算核撥。
      地方公所或漁會違反前項規定遲至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仍未改正備
      查者,得減列該項目之預算;如該睦鄰計畫已執行完畢,其施作項
      目不合規定之經費額度,於審議次年補助額度時,應同額扣減之。
      地方公所或漁會有前項情事者,除應予糾正外,並列入違規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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