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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 (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 修正)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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廿三、國軍實彈射擊時,發現未爆彈或散 (遺) 廢彈時,應立即報由軍、
      憲警機關 (單位) 處理,嚴禁隨意觸動、檢拾、掩匿、棄置或非法
      收購、變賣。
      處理機關 (單位) 於受理民眾報案時,應由專業人員本就地爆燬之
      原則,於一週內清理完畢。
      第一項未爆彈或散 (遺) 廢彈如經查明係由國軍散 (遺) 失、棄置
      或未盡清除之責者,其失職人員應依權責議處。
      警察機關於受理民眾對於第一項未爆彈或散 (遺) 廢彈報案時,應
      通知作戰區派遣當地未爆彈處理小組前往鑑定,依權責處理之,必
      要時得通知有關軍種派員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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