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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四、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申訴案件經決議後,當事人如對該決議有 異議,得於收受決議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,以書面方式向原所隸 機關人事業務部門提出申復,原所隸機關人事業務部門應儘速移 請第十六點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業管單位組成申復會。 申復會審查相關事證後,認為申復有理由者,應變更原申訴決議 ;無理由者,應維持原申訴決議,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相關機 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