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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 (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 修正)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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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四、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申訴案件經決議後,當事人如對該決議有
        異議,得於收受決議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,以書面方式向原所隸
        機關人事業務部門提出申復,原所隸機關人事業務部門應儘速移
        請第十六點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業管單位組成申復會。
        申復會審查相關事證後,認為申復有理由者,應變更原申訴決議
        ;無理由者,應維持原申訴決議,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相關機
        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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