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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兵役法 (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修正)
附件:
第 24 條
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,以不影響兵員補充、不降低兵員素質、不違背兵役
公平前提下,得實施替代役。
各種專長人員,應優先滿足國防需求,基於國防軍事需要,行政院得停止
辦理一部或全部替代役徵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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