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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召集規則 (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 修正)
附件:
第 24 條
教育召集應召員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,接到召集令後,
得於召集日前三日內,填具免除召集申請書,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,向縣
市後備指揮部申請。
應召員之驗退,準用第十五條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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