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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軍人撫卹條例 (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修正)
附件:
第 24 條
義務役軍官、士官、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,按志願役同階級人員之標準
計算。但本俸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標準者,按上士二級之標準計算。
前項人員無須自繳基金費用,其於服現役期間傷亡者,所需撫卹經費,由
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。
志願役士官、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,本俸未達上士二級者,按上士二級
之標準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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