±zªºÂsÄý¾¹¡A¤£¤ä´©script»yªk¡A®£¼vÅT¨ìºô­¶ªº¾\Ū

¤¤µØ¥Á°ê°ê¨¾³¡ °ê¨¾ªk³W¸ê®Æ®w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

法規名稱: 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 (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 修正)
附件: 附件六:〈單位全銜〉申訴(申復)審議決議書.PDF
26
二十六、救濟程序:
    (一)軍職人員及聘雇人員對所隸單位懲罰有異議者,得於處分送達
         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軍紀督察業務部門申訴或國軍官兵
          權益保障會申請權益保障。另對所隸性騷擾申復會之申復決議
          仍有異議者,得於三十日內向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起訴願。
    (二)公務人員對所隸性騷擾申訴會之申復決議結果仍有異議者,得
        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,於三十日內向公務人員保
          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。
    (三)文職教師對所隸性騷擾申復會之申復決議結果仍有異議者,得
          依教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於三十日內,自下列管
          道擇一提起救濟程序:
          1.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。
          2.向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起訴願。
法律問題行政函釋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