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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兵役法施行法 (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修正)
附件:
第 26 條
臨時召集之範圍、人數、時日,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。
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,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,與動員召集同;在平時
,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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