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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後備軍人管理規則
(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附件:
無
第 26 條
具後備軍人身分之民航空勤人員,如遇動員或臨時召集時,其所屬民航公 司負責人,應通知並負有協助其返國之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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