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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 修正)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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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六、地方公所應就補助經費對所屬村、里負分配、審驗、核銷及協調
        溝通責任,如經查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列入違規事項,情節嚴
        重者,並得經睦鄰審議會決議翌年不予補助睦鄰經費:
    (一)未依本要點辦理各項申報程序。
    (二)未配合執行查核缺失之改善工作或執行不力。
    (三)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訪查。
    (四)有短列經費或將經費移作他用之情事。
    (五)對於居民及團體抗爭情事未主動協調,致影響國軍訓練任務之
          遂行。
    (六)其他未依本要點規定執行之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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