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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(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 修正)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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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六、地方公所或漁會對核定之補助經費,有違反第二十三點至第二十
        五點規定者,應依情節酌予扣分,扣減至總分十分為止。但地方
        公所或漁會舉證有不可歸責之情事,經查證屬實,得由睦鄰審議
        會酌情減免扣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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