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6
二十六、地方公所應就補助經費對所屬村、里負分配、審驗、核銷及協調 溝通責任,如經查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列入違規事項,情節嚴 重者,並得經睦鄰審議會決議翌年不予補助睦鄰經費: (一)未依本要點辦理各項申報程序。 (二)未配合執行查核缺失之改善工作或執行不力。 (三)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訪查。 (四)有短列經費或將經費移作他用之情事。 (五)對於居民及團體抗爭情事未主動協調,致影響國軍訓練任務之 遂行。 (六)其他未依本要點規定執行之情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