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7 條
勤務召集服勤範圍如下: 一、機場、港口、軍事基地、廠庫及醫院等設施之搶修。 二、戰備道路、鐵路、公路、橋樑、油管等設施之搶修。 三、戰場工事構築及阻絕之設置。 四、軍品及重要物資之裝卸及運輸。 五、傷患之運送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。 六、協助地方治安、自衛、防空等勤務支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