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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軍人撫卹條例 (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修正)
附件:
第 27 條
傷亡撫卹案之審核,由國防部為之。必要時,並得交由所屬機關發給傷亡
通報令。
前項傷亡通報令經頒發後,受益人認為核定傷亡種類不符時,得於傷亡通
報令收受之翌日起六個月內,向核定機關申請重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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