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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國防法
(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修正)
附件:
無
第 28 條
行政院為落實全民國防,保護人民生命、財產之安全,平時防災救護,戰 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,得依法成立民防組織,實施民防訓練及演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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