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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(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 修正)
附件:
第 28 條
於退撫新制施行前核定支領退休俸、贍養金人員,其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
與眷屬補助費,十足發給。
於退撫新制施行前核定支領退伍金人員,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
金,並一次加發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,其規定如下:
一、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,發給六個月。
二、服現役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,發給一年。
三、服現役五年以上者,發給二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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