±zªºÂsÄý¾¹¡A¤£¤ä´©script»yªk¡A®£¼vÅT¨ìºô­¶ªº¾\Ū

¤¤µØ¥Á°ê°ê¨¾³¡ °ê¨¾ªk³W¸ê®Æ®w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

法規名稱: 徵兵規則 (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修正)
附件:
第 28 條
徵集令及預備員之通知,由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於入營十日前送達役男
。
前項預備員應按徵集員額百分之五至十預為通知,於應徵役男缺員時遞徵
入營,其徵集令得隨時送達。
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專科以上學校男子,由徵兵機關於徵
集令分別載明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之指定入營時間及報到地點;入伍訓練
由徵兵機關辦理輸送入營,專長訓練由役男依原徵集令指定時間自行向原
單位報到入營。
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