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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
(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附件: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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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八、地方公所對核定之補助經費,有辦理預算保留及其他列入違規事 項者,應依情節酌予扣分,扣減至總分十分為止。但地方公所舉 證有不可歸責之情事,經查證屬實,得由睦鄰審議會酌情減免扣 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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