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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陸海空軍刑法
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)
附件:
無
第 28 條
戰時有救護、醫療職務之人,無故遺棄傷病軍人或俘虜者,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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