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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徵兵規則
(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修正)
附件:
無
第 3 條
役齡男子(以下簡稱役男)應補行徵兵處理者,其徵兵處理應與當年徵兵 及齡男子同時辦理;必要時,得另定時間舉行之。 前項補行徵兵處理役男之體位,應依補行徵兵檢查時之體位區分標準辦理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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