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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軍人保險眷屬喪葬津貼發給作業要點 (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 公發布)
附件:
3
三、發給基準:
(一)父母及配偶,給付三個基數。
(二)年滿十二歲以上,未滿二十五歲之子女給付二個基數。
(三)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之子女給付一個基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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