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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(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 修正)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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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依本要點提出申請之睦鄰計畫,同一案件有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一
    部或全部補助者,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來源交付審議,如有隱匿不
    實或造假情事,應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之核定,收回已撥付款項。
    前項案件之申請補助條件及額度,應符合政府各機關就補助項目所為
    之規定,且補助總額度不得逾各機關對該項目補助額度及該地方所獲
    睦鄰補助經費額度之上限,並不得重複補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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