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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(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 修正)
附件: 附表二: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「緩召」作業處理時限及程序表.PDF
附表三: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「逐次召集」作業處理時限及程序表.PDF
附表四: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「儘後召集」作業處理時限及程序表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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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處理時限及程序:
(一)公告:每年三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。
(二)宣傳:每年三月十六日至四月三十日。
(三)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緩召者,由本人(代理人
      )或服務機關(學校)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緩召作業處理時限
      及程序表(如附表二)辦理。
(四)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逐次召集者,由本
      人(代理人)或服務機關(學校)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逐次召
      集作業處理時限及程序表(如附表三)辦理。
(五)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各款規定申請儘後召集者,由本人(代理
      人)或服務機關(學校)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儘後召集作業處
      理時限及程序表(如附表四)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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