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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防部教育召集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作業規定 (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 修正)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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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權責劃分:
(一)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(以下簡稱全動署):
      1.負責後備部隊動員準備之政策規劃、核議、諮詢與協處。
      2.負責後備部隊教召梯次流路管制作業。
      3.負責教召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作業規定訂(修)頒事宜。
(二)國防部政治作戰局(以下簡稱政戰局):
      1.負責應召員因公傷亡慰問、狀況掌握與反映、危安預警情資蒐處
        、輿情掌握與新聞發布事宜。
      2.督導所屬後備部隊執行政戰任務各項事宜。
(三)國防部主計局:
      負責預算審查及經費核撥作業。
(四)國防部軍醫局(以下簡稱軍醫局):
      1.指導後備部隊醫療救護事宜。
      2.督導所屬後備部隊執行軍醫任務各項事宜。
(五)國防部法律事務司:
      負責後備部隊法令、權利、義務之諮詢及相關法制作業。
(六)國防部總督察長室:
      指導國防部陸軍司令部(以下簡稱陸令部)、國防部海軍司令部、
     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、憲兵指揮部【以下合稱各司令(指揮)部】、
     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(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)及國防
      大學,執行軍風紀維護及案件處理。
(七)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:
      1.督導後備部隊內部管理。
      2.督導後備部隊相關保險與撫卹作業。
(八)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(以下簡稱作計室):
      1.負責跨作戰區後備部隊運用申請審查及投入時機評估作業。
      2.依災害威脅程度完成後備部隊兵力派遣規劃,並簽奉權責長官核
        定及命令發布事宜。
(九)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:
      督導各司令(指揮)部完成後備部隊救災裝備籌補事宜。
(十)陸軍後勤指揮部:
      依後備部隊運輸需求申請,協助辦理陸上運輸事宜。
(十一)各司令(指揮)部、後備指揮部:
        1.督導所屬後備部隊執行任務各項事宜。
        2.督導所屬後備部隊完成基本救災裝備籌獲囤儲、執行任務所需
          機具、預算需求申請、審查及呈報作業。
        3.後備指揮部負責後備部隊之相關保險與撫卹、慰問作業,及督
          導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完成災害防
          救車輛、工程重機械調查編管,並於任務執行時,協助直轄市
          、縣(市)政府辦理徵調、徵用(購)或租賃作業。
        4.憲兵指揮部負責後備部隊之法紀維護。
(十二)國防部軍備局、國防大學、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及資通電軍指
        揮部:
        督導所屬後備部隊執行任務各項事宜。
(十三)各作戰區:
        1.檢討任務所需之後備兵力、民間物力及預算需求,呈報陸令部
          審查。
        2.負責轄區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任務各項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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