友善列印
法規名稱:
後備軍人管理規則
(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附件:
無
第 3- 1 條
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,其期滿結訓之離營作業比照現役軍人辦理。 前項人員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停止訓練者,其在營時間逾三 十日者,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。
您的瀏覽器,不支援script語法,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