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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兵役法施行法 (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修正)
附件:
第 30 條
依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,以合於下列
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:
一、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。
二、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。
三、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。
四、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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