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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召集規則 (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 修正)
附件:
第 30 條
為輔助地方自衛治安防空之勤務召集,其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內政部:依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所提需求,決定地方自衛治安防空
    勤務編組需求,會請國防部同意後,訂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
    計畫。
二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: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,
    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,報國防部核定後,下達有關地區後備指揮部
    、縣市後備指揮部,並函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。
三、地區後備指揮部: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,訂定
    補充規定,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相對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執行
    。
四、縣市後備指揮部: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
    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,完成選員、召集名冊、召集令及有關準備
    事宜,並通知轄區內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警察分局。
五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:應按實際需要,向內政部先行提出地方自衛
    治安防空勤務需求,並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
    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
    定,協調縣市後備指揮部訂定勤務召集實施計畫,督導警察分局完成
    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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