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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十、地方公所於各補助機關實地訪查稽核睦鄰經費支出項目時,衍生爭 議無法解決者,得列明爭議內容及理由,向各補助機關申請爭議事 件審議,或由各補助機關直接召開睦鄰審議會審查之。 爭議事件之審議以一次為限,不得就同一爭議事件申請再審議,有 關機關(單位)均應依審議結果執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