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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兵役法施行法 (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修正)
附件:
第 31 條
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依法應受動員召集、臨時召集、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時
,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,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入營者,得由國防部
所屬權責單位核准延期入營,其期限不得逾三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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