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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 修正)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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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十二、依本要點受補(捐)助者,其申請支付款項時,應本誠信原則對
        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,如有不實,應負相關
        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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