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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陸海空軍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)
附件:
第 32 條
有補給或運輸武器、彈藥、糧秣、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職務之人,無
故使之缺乏或遲誤,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
刑。
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
罰金。
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犯第二項之罪者
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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