友善列印
法規名稱:
後備軍人管理規則
(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附件:
無
第 33 條
緊急動員後備軍人臨時離開原住地,應將去處、返回日期及連絡方法告知 戶長或同居之家屬。
您的瀏覽器,不支援script語法,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