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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陸海空軍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)
附件:
第 33 條
有看守或管理俘虜職務之人,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
以下有期徒刑。
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
金。
第一項以外之人,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
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一項之未遂犯,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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