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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防法 (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 修正)
附件:
第 34 條
友好國家派遣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軍隊或軍人,其權利義務及相關事宜,
應以條約或協定定之。
外國人得經國防部及內政部之許可,於中華民國軍隊服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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