友善列印
法規名稱:
國防法
(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修正)
附件:
無
第 34 條
友好國家派遣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軍隊或軍人,其權利義務及相關事宜, 應以條約或協定定之。 外國人得經國防部及內政部之許可,於中華民國軍隊服勤。
您的瀏覽器,不支援script語法,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