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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陸海空軍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)
附件:
第 34 條
衛兵、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,因睡眠、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
而廢弛職務,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戰時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
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戰時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
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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