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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兵役法施行法 (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修正)
附件:
第 36 條
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緩徵者,應由役齡男子就學之學校於每
學期始業時,造具學生名冊,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後,分別通知其本
人及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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