友善列印
法規名稱:
後備軍人管理規則
(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附件:
無
第 36 條
後備軍人編組、訓練、教育事項,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 主辦,地方政府協辦,其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定之。
您的瀏覽器,不支援script語法,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