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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陸海空軍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)
附件:
第 37 條
意圖免除職役,偽為疾病、毀傷身體或為其他詐偽之行為者,處一年以上
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,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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