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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(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 修正)
附件:
第 38 條
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、士官生前預立遺囑,於前條第二項遺族中,
指定遺屬一次金或改支遺屬年金領受人者,從其遺囑。但支領退休俸或贍
養金之軍官、士官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,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。
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、士官生前未立遺囑,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
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改支遺屬年金時,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
類,按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比率領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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