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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陸海空軍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)
附件:
第 38 條
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,而免除全部或一部之重要軍事勤務者,處三年以
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,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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