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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陸海空軍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)
附件:
第 39 條
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但於六日
內自動歸隊者,減輕其刑。
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,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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