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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防部處務規程 (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修正)
附件:
第 4 條
本部設下列司、室:
一、戰略規劃司,分四處辦事。
二、資源規劃司,分三處辦事。
三、法律事務司,分四處辦事。
四、整合評估司,分三處辦事。
五、總督察長室,分四處辦事。
六、國防採購室,分五處辦事。
七、政務辦公室,分五處辦事。
八、人事室。
九、政風室,分三科辦事。
十、主計室。
本部得視軍事需要,在法定員額內,就前項單位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
及於處、室下設二十三科辦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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