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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規定 (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 修正)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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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、兼差,從事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,其身分及
    規範不因公餘而中止,亦不因時間而更易。應依法所定,切實執行職
    務,除法令所規定許可外,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。於營內從事兼
    職、兼差及直銷活動,視同在外兼職、兼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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